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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文化馆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Public Cultural Cent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PC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与文化馆(站)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文化馆相关机构及其工作者,引导文化馆事业科学发展,成为文化馆行业交流和服务的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文化馆相关机构及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为促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经批准,组织制定文化馆行业发展规划、评估定级标准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标准,开展文化馆(站)评估定级,参与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促进文化馆(站)在宣传教育、群众文艺创作、艺术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职业继续教育、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以及公共数字文化惠民服务方面发挥引导性作用。

(三)组织文化馆(站)开展专业交流、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

(四)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文化馆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文化馆行业与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文化馆(站)建设发展搭建平台。

(五)开展文化馆相关领域基础性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组织标准的制定及其推广;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文化馆行业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文献。

(六)组织开展文化馆领域对外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合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条件如下: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与文化馆(站)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

从事文化馆相关工作的管理者;从事群众文化和文化馆事业研究的学者及专业人员;在地区群众文化管理、活动组织策划、文艺创作、艺术培训、理论研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及公共数字文化惠民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须经本人申请并由其相关单位推荐;单位会员申请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推荐。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开展群众文化相关工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学术活动;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要求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的主要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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