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其权力机构是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 因业务发展需要,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但人数不宜过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负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决定任命副秘书长,决定增补新委员;并可以决定其它相关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设置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要负责人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任命。专业委员会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应当挂靠于一家发起单位内。
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应当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的支持,同时受协会委托对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对所挂靠的专业委员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指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二)审查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指导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专业委员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四)协助专业委员会向协会秘书处进行年度报告;
(五)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挂靠单位应当指定1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应将专门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确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人选须经酝酿、协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他负责人和委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时换届。其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前,应向协会提交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换届方案应包括时间、地点、届次、会员代表规模及拟任负责人推荐名单,经协会批复后,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后30天之内,将换届选举结果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具备条件: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文化馆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3.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5.主任委员、副主任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委派或由常务委员会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三)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届内一般不予变更负责人;必须变更的,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报协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