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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9-11-25来源:中国文化馆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文化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文化馆协会章程》以及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由协会依据《中国文化馆协会章程》和文化馆不同业务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由协会和挂靠单位分别承担。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再下设二级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的全称,不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中国文化馆协会章程》以及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国家法律和《中国文化馆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配合协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内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协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协会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秘书处可以在《中国文化馆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针对专业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标签: 责任编辑: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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