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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文化馆协会业务联络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5-07-20来源:国家数字文化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群艺)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中心:

为加强各省级文化(群艺)馆与中国文化馆协会业务联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文化馆协会业务发展与宣传推广,协会秘书处制定了《中国文化馆协会业务联络工作机制》。现正式印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附件:中国文化馆协会业务联络工作机制

中国文化馆协会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中国文化馆协会业务联络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省(区、市)文化(群艺)馆与中国文化馆协会(简称“协会”)业务联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文化馆协会业务发展与宣传推广,特建立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及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转发和实施大会决议;协调开展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国信息采集、汇总、筛选、审核、反馈和发布工作;为全国文化馆(站)搭建平台交流与合作,提供行业服务。

第三条 各省级文化(群艺)馆作为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指定1名业务联络员(简称“联络员”)、1名信息报送员(简称“信息员”,可由联络员兼任)承担协会相关业务联络与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业务联络

第四条 文件收报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向各省联络员转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协会相关规章制度;转发协会组织各项活动、会议、培训的通知,以及与各地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各省联络员负责及时将协会印发的各类文件及材料上报馆领导,并根据馆领导安排和文件要求,联络本省各级文化(群艺)馆(站),转发、部署协会相关文件和工作。

第五条 工作协调

(一)各省联络员负责上述各项任务的督办,并就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果情况与协会秘书处保持联系;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要求给予配合与指导,以推动各项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

(二)若单位法人、联络人、地址、名称等信息变更,各省联络员负责将情况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转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程序上会讨论或审批备案。

第六条 联络渠道

(一) 为便于与各文化(群艺)馆业务联络,协会秘书处建立了“中国文化馆协会QQ交流群(260408830)”“副省级以上文化馆QQ交流群(230576573)”“文化馆评估QQ工作群(437579552)”联络通道,用于协会第一时间发布工作消息及文件;各省联络员应主动加入、定期登录,及时下载有关工作通知和文件;

(二)重要工作部署,协会秘书处在副省级以上文化馆交流工作群中发布;同时将采取传真、快递等方式印发通知或文件;

(三)联络员的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如有调整,须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七条 信息采集范围

(一) 文化馆(站)贯彻落实文化部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进展情况;

(二) 文化馆(站)参与协会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三) 文化馆(站)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动态;

(四) 文化馆(站)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发展中的经验、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总结;

(五) 重大调研课题和理论研究成果;

(六) 其它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八条 上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保证时效性;尊重事实,立足工作,重点突出;内容结构完整、逻辑清晰;行文流畅,文风简练。

上报的原创信息须署真实单位和姓名,转载信息应注明来源;报送单位文责自负。

第九条 信息报送程序

(一)各省信息员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协会将报送信息发布在“国家数字文化网”(www.ndcnc.gov.cn)、微信公众号、协会工作简报等宣传平台。协会工作简报原则上每月编发1次、微信公众号原则上每月编发2次、网站新闻随时更新。经协会采用的信息,在上述平台依法享有共同版权,任何媒体、出版物,如需转载、摘编该信息,均须同时获得协会授权;

(三)信息员通过协会秘书处设立信息报送专用邮箱(zgwhgxh_xc@126.com),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秘书处传送已通过初审的稿件;

(四) 每周星期三协会秘书处集中审核各省报送的信息;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联络报送事宜。

第四章 工作激励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各省报送的信息按照内容重要程度、采写质量、篇幅、是否报送图片等采用计分制。计分规则为:每报送一条信息,计1分;信息被采用计2分;被采用的信息配有图片或篇幅较长,计5分;信息被改编为文化共享工程信息专报或报送至文化部信息报送系统,计10分。(注:所有计分不累计)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底对各省开展协会各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信息报送、业务联络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机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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