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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广场舞教学片征集工作的通知

2015-05-06来源:国家数字文化网

 

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中国文化馆协会

文件

中文协字[2015] 18号

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广场舞教学片

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群艺)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座谈会讲话精神为指导,推动公共数字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结合全国群众自发参与广场舞活动的热情,中国文化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联合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拟通过互联网、中国文化网络电视、手机APP等新媒体渠道,向广大基层群众宣传推荐优秀广场舞作品,以促进优秀广场舞的交流与推广,推动群众健身活动蓬勃发展。特面向全国征集优秀广场舞教学片(简称“教学片”),具体事项如下:

一、作品要求

(一)每省(区、市)文化(群艺)馆推荐1-2个优秀广场舞作品教学片;

(二)教学片内容包括讲师对舞蹈动作分解示范、团队演示(人数不限)和舞蹈配乐。教学片时长为30分钟以内;

(三)推荐作品编排内容健康,风格新颖,具有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特点,节奏欢快,动感时尚,集普适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为一体,简便易学,利于推广,表演时长为8分钟以内。

二、技术标准

各省制作的教学片视频,应符合视频制作参数要求(附件2)。

三、 制作经费

(一)教学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群艺)馆自行组织拍摄制作;

(二)经专家评审,遴选出视频内容、拍摄质量符合上述作品要求和技术标准的优秀教学片,将纳入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库,并通过国家数字文化网、中国文化网络电视、文化大讲堂APP平台等向基层推广,发展中心对被采用的教学片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并颁发优秀教学片制作证书。

四、 相关事项

(一)请各单位妥善解决所推荐教学片的肖像权、名誉权、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每个作品签署一份著作权授权书(附件3),确保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协会、发展中心拥有著作权授权书所述范围内,无偿使用教学片视频资料的权利,不再支付稿酬。

(二)本次教学片征集工作由江苏省南通市文化馆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群艺)馆请于5月31日前将教学片作品报送表(附件1)及视频光盘(移动硬盘)邮寄到: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8号 非遗工坊11号楼

邮 编 :226004

联系人 :陆 乐

电 话:0513—51012166,51012199

附件1.优秀百姓广场舞教学片作品报送表

2.视频制作参数要求

3.著作权授权书(样式)

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中国文化馆协会

2015年5月4日

附件1:

优秀百姓广场舞教学片作品报送表

               省(区/市)文化(群艺)馆

作品名称

 

 

作品简介

 

 

 

师资介绍

 

 

表演队队名

 

作品时长

分钟

教学片时长

      分钟

推荐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作品以DVD光盘或移动硬盘形式提交。

附件2

视频制作参数要求

推荐教学片视频应满足以下参数要求:

项目

参数值

说明

备注

文件封装

格式

MP4

 

视频

编码格式

H264

 

码率

不低于4M

 

分辨率

720×576

PAL

宽高比

43

 

帧率

25fps

PAL

Gop

M=3N=12

 

扫描模式

隔行扫描(顶场优先)或者逐行扫描

 

封装格式

MP4

 

音频

编码格式

AAC

 

音频码率

不低于128K

 

声道

立体声或5.1声道

 

采样率

48kHz

可选44.1kHZ

说明:

1、以上参数要求为最低标准,无上限要求;可提供高于最低标准的未处理的原始视频。

2.、邮寄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8号 非遗工坊11号楼

邮 编:226004 联系人:陆 乐

电 话:0513—51012166,51012199

附件3

著作权授权书(样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享有对_________________作品(附详细目录)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现响应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和中国文化馆协会的号召,将这些作品免费许可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系统内及其各级分中心、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站点,中国文化馆协会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处使用,具体授权如下:

一、作品授权许可使用权种类及相关定义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利。

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以投影方式放映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3、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

4、复制及建立镜像:为了使用作品的需要,可以通过光盘、硬盘等设备存储或建立镜像的方式对作品制作多份。

5、翻译权:为了使用作品能够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换成另一语言、文字,包括对电影电视作品等音视频作品的语言翻译,并且有权将翻译后形成的作品按本授权书所述的各种许可使用权种类进行使用。

6、汇编权:为了使用作品的需要,可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分类,并且有权将汇编后形成的作品按本授权书所述的各种许可使用权种类进行使用。

7、展览权:包括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展览权。

8、表演权:利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机械表演权)。

二、许可使用地区

许可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三、许可使用主体

(1)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2)中国文化馆协会;(3)文化部直属单位,以及隶属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业务指导的或承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职能/职责各级分中心、支中心和基层政府文化服务站点,比如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站);(4)因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而建立合作的相关单位。

四、授权许可使用期限

作品许可使用的期限为10年,自作品经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授权书的生效及性质

本授权书为不可撤销授权书,即本授权书签字生效后,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撤销。

六、承诺及保证

授权单位保证本授权书中的许可使用主体不会因使用作品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索或主张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授权单位承担。

授权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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