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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2014-12-09来源:文化部网站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中 国 计 划出版 社

2008 北 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

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

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8〕1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

根据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办标〔2004〕5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8年7月8日

编 制 说 明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文化馆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现状建设统计资料,针对文化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求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经反复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三章: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为初次编制,请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至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8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

第二节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附录 基本术语)

本指标用词说明(6)

附加说明(7)

附件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 二 条 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 三 条 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 四 条 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 五 条 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 六 条 文化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 七 条 文化馆的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 八 条 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 九 条 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 十 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 十一 条 文化馆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址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第三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

第 十二 条 文化馆按其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3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置省级文化馆,市(地、州、盟)应设置市级文化馆,县(旗、市、区)应设置县级文化馆。

第 十三 条 文化馆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000㎡但不足6000㎡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但不足4000㎡的为小型馆。

第 十四 条 文化馆的设置原则应满足表1的规定。

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第二节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 十五 条 文化馆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文化馆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场用地。

第 十六 条 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 十七 条 文化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应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及社会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地面积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附录

基本术语

1.文化馆: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文化馆的主要职能: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馆的主要任务:组织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技能培训;组织业余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指导下一级文化馆(站)开展基层文化工作;对民族民间文化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2.服务半径:是指市民到达文化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3.服务人口:是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规划总人口,包括城镇户籍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本指标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指标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黄 蕾 鹿 勤 王 亮 何小娥 曹传新

王明田 龚道孝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标签:建设用地;用地指标;编制;文化馆建设;设置 责任编辑:谭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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